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 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
在德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也有利于保护需要扶养方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对“离婚配偶的扶养”作了详细规定。
离婚配偶扶养的原则
根据1957年6月18日实施的《男女平等权利法》,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因而离婚后,原则上当事人都应当自立,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自立的,才能请求另一方扶养。所以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
一桩已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离婚案,今天在香港法院首先开庭审理。据悉,这是首例同时在香港与内地受理的离婚案。不过,由于具有香港公民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对内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一再提出异议,导致1年多前立案的这一案件至今未能在福州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性公民,按说他们的离婚案件应该在香港审理。可为什么女方徐某却率先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据徐在去年3月向福...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
如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 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申 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 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
有评论指出,这一提案绝对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我们的委员们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联系实际提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有若干中国女性在涉外婚姻中被骗的经历,才导致委员们决定利用国家的力量来维护国人的利益。
联系到在《》的讨论中,有人将婚姻看作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强调国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委员们的这个提案可以说是“石破天惊”。
我无意对政协委员的提案投赞...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1978年5月24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霓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类似本案法律文书经上级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