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利
被告:曾小波
诉讼请求:离婚后子女探视权
开庭时间:2006年11月16日9∶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妈妈:
我以(已)经十岁半了,其实有些事我早知道了,可没勇气说出来。算了,不绕圈了,直说吧!扶(抚)养费,我知道这对你打jī(击)很大,那也没办法,你欠我多少年的扶(抚)养费你是知道的。你要接我必须先给我7年的扶(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7年42000元,我知道这数目...
一、案情
2000年4月,张某某与冯某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冯某(现年2岁)由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某自行负担。自2000年11月起,双方因探视冯某的问题产生争执,至张某某无法探视。冯某某曾给张某某作出书面承诺,答应其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后冯某某未按该承诺履行。现冯某随冯某某居住生活。后张某某起诉要求探视子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冯某居住地,由冯某某...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宝裕与被执行人杨捷1999年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杨某某。由于夫妻感情不睦,杨捷于2005年10月12日向临翔区法院起诉离婚,临翔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杨捷与杨宝裕自愿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女孩杨某某归杨捷抚育,杨捷不得阻碍杨宝裕探视女儿,节假日杨宝裕若领女儿出行须征得杨捷同意。临翔区法院以(2005)临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予...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
夫妻离异后,一方在外地工作和生活,该如何探视孩子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母亲在外地工作无法在周末探视孩子引发的探视权纠纷。判决母亲有权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孩子的父母于2003年3月离婚,目前孩子正在上小学,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周女士在外地工作,无法经常探视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将孩子接到外地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才能中止。如果父或母的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没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中...
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标的模糊。就执行标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因此,就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其执行标的便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由于执行标的相对明确,法院在执行时容易操作。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其执行标的比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其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策之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如何行使探望权?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