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是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
1、请求权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
2、中止法定事由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
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
探望权构成要件:
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注: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主张第三人探望权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
实践中,离婚后,一方探视自己的子女不是件容易的事,根源之一在于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
1、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
网友提问:
去年通过法院离了婚,孩子判给了女方,但判决书上只注明了财产和抚养费的内容,并没有注明小孩如何探视。 判决书一出来我就多次去找女方商量相关问题,但均被拒绝。所以到现在我没给过抚养费给她,也从来没机会接触我的儿子。前天收到法院的执行令,要我支付抚养费。我又跟女方联系,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但又被拒绝。她只叫我把钱汇给她,而不给我看望儿子,理由就是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儿子能给我看望。 我应该...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l...
探视权行使的意义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
2009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2013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视,至...
一、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