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潮安法院审结了一宗关于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09年出生的婚生女儿陈某衫跟随被告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陈某每半个月探望陈某衫一次,时间定在星期日上午十时接孩子,下午四时将孩子送还被告陈某”。该协议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因原...
26岁的孙女士与张先生2009年相识,相识一个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2013年,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她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
宁津县刘营伍乡商庄村村民孙某现年32岁,前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与丈夫宋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随宋某生活,孙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三天。但是,离婚的孙某每次看望女儿时,宋某总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孙某行使探视权,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前几天,双方为此事还差点大动干戈。
孙某在迷茫中来到宁津白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刘彩霞了解情况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时下,探视孩子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问题,常常使当事人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局面。记者收集下面三个案例,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离婚双方不能协议放弃探望权
案例: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的呢?下面沪律网编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
探望权案件在执行中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行使探望权主要的目的是为子女健康成长。在执行探望权案件中,应该先要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慎用强制措施,对子女的情绪要照顾好。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有哪些特点?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特点:
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据此,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ldqu...
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必要性是什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设立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保持与子女的往来,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
随着社会离婚现象的普遍增多,加之现代家庭多为独生子女,人们越来越注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问题,法院受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也在每年递增。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设定集中于《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其中《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了一般性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