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案例:甲男与乙女为夫妻,2007年11月30日经A区法院判决离婚,上诉期内甲又上诉至B中级法院,经B中级法院调解,甲乙离婚。调解书内容有:1、甲乙自愿达成协议离婚。2,子女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丙18周岁止。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甲有权接丙,晚5点送回3,财产分割部分及其他略。
数月后甲去探望丙,因丙(2周岁)不肯走而迁怒于乙,继而大打出手,丙受到惊吓,大小便不能控制,医生诊断为惊吓过度导致行为退...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探望权利之后,各地法院开始受理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然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判决之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刚遇到了诸多新问题、新情况,许多案件陷入了困境。比如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探望其子张一静(化名,10岁)的案件时,张一静的妈妈李某多次将张一静转移,...
2001年4月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同日公布施行。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设了一些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的具体问题的规定,探望权就是其中的一例。探望权在婚姻法中的确立,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探望权的操作方面还不够完善。
[关键词] 探望权 探望权人 协助义务
[目录]
一、探...
申请执行人杨先生。
被执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杨先生与董女士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杨先生每次交付抚养费时,探望小翔约30分钟。2001年5月,杨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杨先生从董女士处将小翔接走,当天下午5时,杨先生将小翔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两方面: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心理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
时下,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往往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逃离围城的男男女女们不得不时常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可以指导人们在处理复杂、尖锐的家庭关系时充分体现亲情,客观上给当事人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
探望权:应依协议或判决执行
案例一:2004年6月,...
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颁布实施后,探望权案件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各媒体也作了相应的报导。在这五年的时间里,广大人民群众对探望权从不知到认识,从认识到维权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在不断增长。就以某法院为例,单独就探望权提出诉讼的,2004年1件,到2005年就有5件,但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这个问题处理的明显增多,自2004年来基本每个离婚案件的审理均提出...
我国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状况
自建国以来,我国始终没有颁行民法典,也没有制定系统的亲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变更,带来人们观念上的巨大变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生活模式乃至家庭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监督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身份权”没有探望权的内容。《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