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何某与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年仅7周岁,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何某抚养,但是,林女士有权探望。但离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希望寒暑假接儿子到上海共住,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说,探视权是和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不得剥夺。何某妨碍林女士探望儿子...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原来,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都很宠爱。张先生说,“威威”是一条松狮犬,金黄金黄的毛发,憨憨的样子,很逗人喜爱。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动物,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因此离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
而王女士则认为宠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张先生工作很...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02年2月生育一女叫李娜。2004年11月,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娜随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负担女儿生 活费1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女儿的医疗费。教育费由李某负担。离婚后,李某一度协助王某探望女儿,近来,王某、李某为探望女儿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应当享受探望女儿的权利予以明确,即每月探望女儿二次,于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李某家中接女儿回家,...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今年2月18日,凌某与丈夫徐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父亲徐某共同生活,母亲凌某随时随地有探视权利,且每个月可以把儿子领回去居住6天。但凌某依约定去徐某处领儿子时,却遭到了徐某的拒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及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的规定,被告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既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朱先生共同生活,母亲小静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双方又口头协议,小静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才一个多月,朱先生就拒绝小静探望儿子,今年春节后小静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星期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不少于24个小时,并且在寒暑假及新版的法定假期间,儿子在身边连续居住2-15天。朱先生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抚育...
申请执行人杨先生 被执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杨先生与董女士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杨先生每次交付抚养费时,探望小翔约30分钟。2001年5月,杨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杨先生从董女士处将小翔接走,当天下午5时,杨先生将小翔送回董女士...
前妻带女儿东躲西藏 今年40多岁的王伟称,他和前妻刘娟(化名)1991年结婚,1995年生下女儿瑶瑶。199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女儿归妻子抚养,他每月给女儿支付200元生活费。 “这以后,刘娟就带着女儿东躲西藏。”王伟说,离婚后前两年,因太想见女儿,他多次找到前岳父家,但均被拒之门外。不久,等他再次找上门时,女儿干脆没住外公、外婆家了。经多方打听,他得知女儿被前妻带到渝中区的一亲戚家躲了...
市民刘女士:
我和丈夫离婚了,经过协议,8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他承担部分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最近女儿突然跟我说,不想再见爸爸了,因为爸爸对她很凶,每次见面都让她觉得很不开心,没有快乐,只有难过。
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中止她父亲的,但考虑到法律在原则上是保护父母探望权的,所以不知道现在提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能不能够成功?为此,我希望听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