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丈夫“剥夺”妻子探视权
张女士,婚姻因为丈夫的出轨而终止。离婚时,丈夫强烈要求抚养
儿子,张女士为了寻求解脱,没有与丈夫争。离婚后,张女士搬出了原
来的家,本来以为生活会恢复平静,没想到,因为探望儿子的问题,张女
士不得不经常与前夫“斗争”。
每次张女士要看望孩子,前夫总是用诸多的借口来回绝。张女士
上门,他也不肯开门给她进屋看孩子。为了防止张女士在孩子上学、放
学...
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探望权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探望权的主体有限。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配偶。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至夫或妻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的较简单,其时间、地点、次数等均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人民法院在决定探望权的中...
探望权的法规 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离婚的父母不可以协商放弃子女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能由离婚双方自行处分,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与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
离婚后的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
问:我两年前与丈夫吴某协议离婚,12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吴某每月负担150元的抚养费。2001年开始,我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双方发生争执,我一气之下对吴某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就别想再见我女儿。吴某于是以侵犯探视权为由将我告上法庭。我不明白,难道自己为女儿着想还犯法吗? 答:首先,这个案件里涉及抚养费及探视权两个问题。现行《婚姻法》中并未明确"探视权"的概念,但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权,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民事案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的给付或行为的履行或代履行,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即不能以通过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个地方让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强制执行未成年人的人身。
2、探望权的强...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
无固定收入者怎样支付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同行业平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