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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请问原告在合同纠纷案中,在明确有与被告一直正常业务联系的手机号,微信,邮件及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没告知法院。法院需要跟原告索取被告的各种有效联系方式,在开庭,审判和执行中以便用各种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能及时出庭申辩,乃至与原告协商解决。但是由于未充分联系被告,在开庭,审判和执行中未能让被告获知,直到被告查银行账户被冻结扣款问了浦发银行95528热线,浦发银行于6月8日回电被告,今天才知道原告诉讼及判决一事。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出口时跟代理的外贸公司签订合同由外贸公司代理报关出口,原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在收到外方公司美金汇款后按照增值税发票金额付给原告。被告本人我为外方公司采购人员,负责跟原告接洽采购业务。 由于原告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原告和被告(代表外方公司)在2017年已经就产品质量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货款还款金额。被告已经通知外方公司,已经多次分期汇款到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完成大部分还款。最后一笔货款汇入代理外贸公司账户后,因为外贸公司异议导致货款不能及时付给原告。按照出口报关收汇付款流程,导致后面的付款中断,不能进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跟外方公司及被告协商下一步解决方案。但是原告选择在2018年在外方公司和被告未知情的情况下向当地镇法院向被告个人提起诉讼,向被告个人索赔货款金额远高于双方协商未付的金额。同时未告知原告及外方公司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外方公司已经支付大部分未还货款,因为外贸公司异议导致暂时中断。同时也未向法院告知原告跟被告一直正常业务联系的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微信号,邮件地址,邮寄地址。当地法院正常情况下需要向原告要求原告跟被告之间的各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在以后的开庭,审判,执行等阶段及时通知被告配合。由于未跟被告充分联系,导致2018年10月9日开庭时,被告完全不知情,以被告缺席方式开庭,导致被告失去公正申辩申诉的机会。在未利用原告跟被告业务联系的多种有效联系方式充分联系被告的情况下,余姚人民法庭于2018年11月19日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发出送达公告,被告继续处于不知情而无法申辩申诉的状况,而一个电话,一个短信,可以通知到被告,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文件可以通知及送达到被告,使被告有公正的机会可以申辩,而不是失去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维护自身利益。由于被告不知情,判决在2019年10月28日在被告缺席下进行。之后的判决书及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及扣款均未以可获得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在2020年6月8日查浦发银行账户时发现账户冻结,款项被扣,打浦发银行热线电话95528,询问。后由开户行浦发银行许昌路支行沈小姐来电告知,浦发银行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余姚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做了冻结和扣除。 请问作为被告的我该如何申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答
邹轶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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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程序违法,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点赞(0) 2020-06-09
岑先生 提问于 4 年 以前

请问原告在合同纠纷案中,在明确有与被告一直正常业务联系的手机号,微信,邮件及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没告知法院。法院需要跟原告索取被告的各种有效联系方式,在开庭,审判和执行中以便用各种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能及时出庭申辩,乃至与原告协商解决。但是由于未充分联系被告,在开庭,审判和执行中未能让被告获知,直到被告查银行账户被冻结扣款问了浦发银行95528热线,浦发银行于6月8日回电被告,今天才知道原告诉讼及判决一事。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出口时跟代理的外贸公司签订合同由外贸公司代理报关出口,原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在收到外方公司美金汇款后按照增值税发票金额付给原告。被告本人我为外方公司采购人员,负责跟原告接洽采购业务。
由于原告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原告和被告(代表外方公司)在2017年已经就产品质量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货款还款金额。被告已经通知外方公司,已经多次分期汇款到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完成大部分还款。最后一笔货款汇入代理外贸公司账户后,因为外贸公司异议导致货款不能及时付给原告。按照出口报关收汇付款流程,导致后面的付款中断,不能进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跟外方公司及被告协商下一步解决方案。但是原告选择在2018年在外方公司和被告未知情的情况下向当地镇法院向被告个人提起诉讼,向被告个人索赔货款金额远高于双方协商未付的金额。同时未告知原告及外方公司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外方公司已经支付大部分未还货款,因为外贸公司异议导致暂时中断。同时也未向法院告知原告跟被告一直正常业务联系的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微信号,邮件地址,邮寄地址。当地法院正常情况下需要向原告要求原告跟被告之间的各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在以后的开庭,审判,执行等阶段及时通知被告配合。由于未跟被告充分联系,导致2018年10月9日开庭时,被告完全不知情,以被告缺席方式开庭,导致被告失去公正申辩申诉的机会。在未利用原告跟被告业务联系的多种有效联系方式充分联系被告的情况下,余姚人民法庭于2018年11月19日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发出送达公告,被告继续处于不知情而无法申辩申诉的状况,而一个电话,一个短信,可以通知到被告,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文件可以通知及送达到被告,使被告有公正的机会可以申辩,而不是失去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维护自身利益。由于被告不知情,判决在2019年10月28日在被告缺席下进行。之后的判决书及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及扣款均未以可获得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被告。被告在2020年6月8日查浦发银行账户时发现账户冻结,款项被扣,打浦发银行热线电话95528,询问。后由开户行浦发银行许昌路支行沈小姐来电告知,浦发银行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余姚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做了冻结和扣除。

请问作为被告的我该如何申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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