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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我爸是香港人,在上海出租了一间商铺与一位内地人-蒋先生。 但是蒋先生把商铺分成两部分,租给另外两位人士。 现在蒋先生没有准时交租, 欠租三個月以上,而且未繳交 過往兩年的物業費。 但蔣先生卻收了兩位租客的租金。 我们可以收回商铺吗? 或者我们可以直接去向两位人士收租吗? 因为我爸行动不便,如果要处理租务事宜, 想授權兒子到上海處理租務糾紛 ,该如何是好?
你们可以根据你们与蒋先生直接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方如果没有付房租的,你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至于蒋与其他人的协议,对你们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