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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市统一合同的要求,银行贷款如果下不来,购买方是有权取消购房合同不用赔偿违约金的吧,但是在补充条款里面,开发商要求如果贷款没下来,取消合同的,购房者要交20%总房款的违约金,请问可以要求开放商修改这一条款吗?或者不能修改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付款是购房者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的,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