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案件。我是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发现合同上的抵押权人,与房东地产权证(做产调时发现)上的抵押权人不相符,会导致我陷入三角债务陷阱。后来与卖方和中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2016年8月。 现在2019年12月,收到法院通知,中介起诉我未付居间服务费,我认为居间不成立,不应该付
如果在解除合同时没有约定不付中介费,则原则上是要支付中介费的。中介合同一般在签订时已经成立。但如果中介在工作中有过错的,可以适当要求减少中介费。
法院判断中介行为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据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如果房屋买卖既然已经签订,就需要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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