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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肖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简述: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涉案房屋最终未签订买卖合同和办理过户,居间协议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及权证编号这等重要内容未予明确,且未注明未予明确的理由,故原告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在签订该份居间协议时应存在过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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