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员工、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00-5:30,午间休息1.5小时不属于被告安排的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为一天7小时,午间休息1.5小时。员工主张其午间不休息,因公司每周做六休一,单位应支付2小时的休息日加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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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在四种特殊情况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