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被继承人前后立有两份遗嘱,系争房屋系许某某在1951年购买土地后自建的房屋,虽于2003年12月取得产权登记,仍属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财产,各自做出对房屋份额分配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居住利益大于产权利益,应保证姚某乙的居住权利。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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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
老人王爷爷和老伴儿一直和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王爷爷另有两个儿子。
另外两个儿子虽然也经常来探望两位老人,但是却从来没有照顾过他们老两口子。最近几年,王爷爷的身体越来越差劲,于是他执意要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只留给大儿子一个人,为此还留下了一份遗嘱。
近日,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