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没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在订立之时,不能只单独订立使用期限,而是应该订立劳动期限,然后决定试用期为多少时间。试用期的确定,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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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与一家合资公司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黄小姐脱产学习业务技术两个月。在黄小姐学习期间,在朋友的劝说下欲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已支付培训费用为由,要求黄小姐离职前必须将培训费缴纳,否则不能离职。黄小姐无奈之下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近日,仲裁委经审理不支持公司的要求...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仍须遵守以下几个条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