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第一次离婚后复婚,但是复婚后两人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前不久,丈夫被查出患有癌症,妻子知道后,非但没有好好地照顾丈夫,反而经常和丈夫争吵,最后一走了之,丈夫只得向法院起诉,法官奔赴医院了解情况下,让这对夫妻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尤其是在一方患病陷入困境之时,消极的逃避只会让婚姻关系进一步地恶化,甚至走向结束。
7月8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露水河人民法...
一对夫妻去世后,留下遗嘱将两套楼房给女儿,但是却出现了一个自称为“养女”的女子,也想继承这对夫妻的遗产,该女子和这对夫妻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上,但是却不能证明自己是养女,最终被法院认定不能继承遗产。上海继承律师提出,养子女要想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就必须和养父母之间存在法定收养关系或者事实收养关系。
孟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艳(化名)与孟娇(化名)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户于其名下,登记在同一户口。2009年9月,孟某...
一对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就各自外出打工,很快两人的夫妻感情就破裂了,决定离婚。男方为结婚而给付了70万左右的彩礼,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男方也可以主张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其父母在农村做点小生意,家境在农村来说算比较优越。2019年1月回家过年期间,张某经人介绍与方某相识。2019年2月10...
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内和小三同居,甚至还生育有一子,被妻子发现后,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查之后,认为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的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和儿子所有。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内出轨带来的不仅是道德和舆论上的谴责,从法律上看还属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另一方若无过错的,可以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有过错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周某(男)与孙某(女)于1978年登记...
林英的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内容“荒唐”的遗嘱:女儿在婚后半年和丈夫离婚,才能获得遗产的继承权。否则,遗产将全部归属于妻子和继子所有。林英不服,将继母母子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像这样限制婚姻自由的遗嘱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本案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林英说,父亲是一名内科医生,母亲10年前去世后,1998年父亲又同继母结婚。因为再婚,自己与父亲...
前不久,关岭法院第二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化解心结,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地化解。上海遗产律师指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一方不能侵害其他人的继承权。
据了解,原告范某明、范某珍与被告范某忠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生前在关岭自治县永宁镇遗留有一栋旧房屋及宅基地,范某明之妻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称因缺乏承担高昂药费的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丈夫武某对妻子肖某应当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一方陷入困境时显得尤为重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的时候更应当互帮互助。
2013年,肖某与武某登记结婚,很快育有一子。为了让妻儿有更好的生活,武某与肖某商量贷款...
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顺利地执结了一起因返还彩礼引起纠纷的案件。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近些年来,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涉及到大金额的彩礼的给予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刘某与逯某经人介绍相识,刘某支付逯某见面礼10700元,后支付彩礼款88000元。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致使矛盾不断,最后二人分...
一对夫妻在离婚前,丈夫开车撞伤了人,但是一直没有赔偿,在两人离婚后,男方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也应当承担支付这笔赔偿款的责任。那么,侵权之债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在婚内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带来的债务,如果不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原因,那么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增加家庭收入,李某拉砂石料从事个体运输挣钱。在一次运货途中,李某发生...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但是因为特殊原因房屋不能过户,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又该如何认定归属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行为通常不能被撤销,除非因为客观原因,赠与无法实现。
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某。随后,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