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交通事故而致公民人身损害后,某些治疗必须在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如何支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此,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下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一是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在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后,在一个短期的治疗周期内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进行并完成某个治疗后要求致害人支付。
二是适当的整容费用。某些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面容毁损,但在治疗周期内整容尚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整容发生后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
三是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为某些较大的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损害时,在某些医疗周期内这些治疗无法完成,因此只有上述治疗发生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致害人支付。
上述费用,如果能够通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受害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判决致害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