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过世,无亲生父母,养父母主张作为赔偿主体,但由于收养关系并未登记,仅有非官方文件的说明,法院在法律关系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并未支持养父母的请求。律师提醒,在收养法生效前,存在一些事实收养关系,如有条件补办手续,应当进行补办,否则,应当通过诉讼的形式确认收养关系。如不确定收养关系,在侵权纠纷、继承纠纷中,其作为请求主体是否成立存在不确定性。
王真琴、金巨坤等与赵裕浩、刘传...
简述:运营车辆在一场是事故中,交警认定为次责,车辆被扣押。在扣押期间车辆被迫停止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车主就损失主张赔偿。法院认为,这种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必然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如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主责车主应当对必要的、合理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龚节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拉尔垦区人...
简述:事故车辆属于已达报废年限车辆,车辆登记人便简易交付了车辆给肇事司机使用,不料发生事故。司机与伤者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伤者却又将司机与车主共同告上法院,主张赔偿。一审判令支持伤者请求,二审经审理认为,车主确已将车辆买卖给肇事司机,司机应为责任主体。虽买卖的是报废车辆,但车辆鉴定结果,无安全问题,且司机已经进行赔偿,二审驳回了伤者的请求。
上诉人黄小雄与被上诉人龙长富、廖土娥,一审被...
简述:虽然保险公司与伤者早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但法院认为伤者作为普通群众,对伤残赔偿费用的标准和项目均不甚了解,相对方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对应当赔付的伤残赔偿相关项目是非常清楚的,其理应对伤者作出合理的提醒,而并非如其所称没有义务进行告知。最终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显示公平,可予撤销。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陈建及冯伟、黄元昭机动车交通事...
简述: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曾经达成过和解协议,但一方始终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明确要求解除,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用实际行动达成了解除的合意,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根据受伤情况,事故原因,鉴定报告,重新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上诉人张治强与被上诉人金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治强,男,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
...
简述:公司员工被指派作为挂名车主,将公司购买并使用的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车辆出保,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拒赔。法院审查了购车款的来源、保险购买的过程以及车辆的使用情况,并通过对于保险公司人员的询问,确定车辆的实际拥有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保险公司人员明知真正所有人的情况下承包,属于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刘甲与杨井兴、南充时代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仍有不足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某持有的驾驶证在有效期之内,其虽然存在未按期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对驾驶证进行审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财产...
简述:原判以肖某为中四冶上海分公司文秘,驾驶车辆赴西安系履行中四冶上海分公司职务行为为由认定中国四冶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要第一,肖某与中四冶上海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肖某驾驶车辆为履行职务。而陆某、肖某等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中国四冶公司该上诉理由被二审支持。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代表人吴明举,系该公司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