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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提醒:饮酒应适度,劝酒引起伤亡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2-04 06:04: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48 ℃

春节相聚,难不喝酒。说到喝酒,肯定就有人会劝酒。中国人饭桌上有个习惯,关系越好,越会劝对方喝酒;而被劝喝酒的人,也往往会以喝酒的爽快态度和饮酒的多少来表达对双方友谊的认可与珍惜。然而近年来,因劝酒喝酒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劝酒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问题,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春节提醒:饮酒应适度,劝酒引起伤亡需承担责任

案例一:热情待客引发车祸

春节走亲访友,挨家挨户的串门,热闹非凡。和亲戚朋友交流感情,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而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陈某一家人却陷入了失去亲人的悲痛当中。

2008年春节,陈某应朋友王某之邀,驱车前往王某家中吃饭。席间,王某多次向陈某敬酒,陈某爽快饮下,二人相谈甚欢。饭后,陈某告辞,自行驱车返回家中。因在席间饮酒过量,陈某判断能力和应急能力下降,导致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陈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人将王某诉至法庭,认为王某明知陈某饭后要驾车回家,依然频繁劝其饮酒,事后也并未劝阻陈某自行开车,要求王某赔偿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明知自己饭后要驾车的情况下,依然大量饮酒,在饭后也并未请他人代驾或打车回家;根据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据此,陈某的自己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王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明知陈某要驾车行驶,依然频频劝酒,放任其大量饮酒,并且在事后未进行劝阻,因此对陈某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的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家人各项费用共四万三千五百元。

案例二:无人照看,醉酒者窒息死亡

马某系上海某建筑公司部门主管。新年将至,马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时,在众人的劝说中饮下大量白酒并陷入醉酒状态。酒席结束后,公司同事们将马某送至一家洗浴中心,将其单独安排至某包房休息。众人在马某睡下之后全部离去。次日,公司同事叫马某起床时,发现马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经鉴定,马某是由于饮酒过量之后,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其窒息死亡。事后,马某的家人认为,众人在劝说马某大量饮酒至马某醉酒之后,未尽照顾义务,将马某独自留在包间内,遂要求马某所在的公司及当日参与年夜饭喝酒的同事赔偿75万元。

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马某所在单位及参加饮酒的同事共赔偿马某家属各项费用24万元。

上海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学的相关原理和规定,饭局、酒局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有义务对醉酒的人进行看护、照顾等,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实践当中,往往有人因为醉酒后没有得到合理的照顾和看护而造成了自身财产的损失,甚至人身安全的伤害。当一个人有义务去防止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因为没有合理的尽到义务,因而致使不利后果产生,就需要为自己的错误埋单,即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义务是一个很微妙的关系,它没有刑法那样强制性的明文规定,没有所谓“犯罪”的可能。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民事义务却是一个必须要引起每个人重视的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对他人主动地去伤害,自身就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的可能。民法调节的法律关系,在于我们的生活。换句话说,民法就是生活当中的道义。我们的道义、道德不允许我们在组织或参加某项活动之后,对暂时失去了行为能力的人毫不顾及。相反的,我们应当承担起、也有义务承担起照顾他们的责任。这是为人的道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断所依据的标准。

2016年的春节,依旧热闹和美好。希望各位朋友们在饭桌上享受节日带来的喜悦之时,不要忽略了我们应尽的义务,也不要拿自己的安全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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