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10时20分许,张某驾驶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沪D9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至嘉定区霜竹公路XXX号厂内,在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不慎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过程。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某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但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法院最终对其适用了缓刑。
沪律网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示,张某在工厂倒车,工厂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如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