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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撞一人,责任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7-01-31 06:31: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49 ℃

通常情况下,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只有一辆肇事车辆,这使得案件的责任承担比较容易进行区分,然而当一起交通事故中出现三辆肇事车辆时,责任又该如何区分呢?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三车撞一人”的案件。

三车撞一人,责任如何分?

案件发生在2016年10月21日晚上十点左右,事故发生之前,死者何某行走在机动车道上,一辆吉利牌汽车在其后方经过时,驾驶员魏某未及时发现,避让不及与其相撞,何某随即倒地昏迷。虽然魏某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电话还未接通,魏某就因为害怕而挂断了电话,并开车离去。

 

几分钟后,醉酒的陈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比亚迪小轿车(后经查系套牌)经过时,碾压到了何某,并致其肢体卡于车后轮,拖带何某行驶一段距离后,陈某方才意识到撞到了人。随后,他立即逃逸并于次日将套牌车拆解,毁灭证据。

 

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吴某驾驶一辆本田牌小轿车经过,并与何某的手部又发生轻微碰撞。

 

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辩称,自己碰撞何某的时候,她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故其对事故应负有同等责任,而且自己碰撞到何某受伤,也仅使其受伤而并未死亡,故其不应该对何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认为,应当由三名驾驶员分摊赔偿;而吴某则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自己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其不因该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中载明:“何某头部受伤符合遭车辆撞击形成,但不支持其因头部损伤致死;而因颈部、胸腹部及骨盆部等全身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遭车辆碾压、挤压、牵拉所致。” 

沪律网上海交通律师提示:法院在区分“三车撞一人”等复杂交通事故中各行为人的责任时,应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人死因鉴定意见书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何某,在夜间视野不佳的情况下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引发本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其应承担20%的责任。其次,魏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昏迷的何某进行任何救助,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致何某处于危险状况下,也是造成陈某对其二次碾压的原因之一,故其应对何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再次,陈某饮酒后驾驶套牌车肇事是造成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其肇事逃逸,又将套牌车拆解,毁灭证据,应承担50%赔偿责任。最后通过交通责任认定书和死亡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本案中的吴某驾车发生的第三起事故与何某的死亡无关,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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