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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 交通事故居然也能虚构
发布时间:2017-03-04 23:04: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3 ℃

在人们的心目中,遭遇交通事故不是什么好事,无论是对于肇事者还是受害方。然而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竟有人把它作为一条生财之道。

这年头 交通事故居然也能虚构

26岁的邹轩,在湖南一家保险公司负责平安保险现场勘察工作。因为工作的关系,结实了在另一家平安保险公司负责人员伤情保险理赔的段礼康,以及从事汽车美容业务的周光明。通过交流,逐渐熟悉了交通事故理赔的整个流程,三人觉得这之中有机可乘,久而久之,他们心中萌发了罪恶的念头:合谋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在今年7月11日,他们三个珠联璧合,邹轩和周光明在长沙市湘府路与107国道交界处,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先由邹轩装模作样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周光明将购买到的假看病发票和事故认定书、肇事者的车辆行驶证、受害人的身份证等资料,通过电脑传至段礼康所在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最后由段礼康利用职务的便利审核理赔,一次获赔9000元,所得赃款瓜分后,很快转入各自的银行卡。第一次顺利得手尝到甜头后,他们便乐此不疲。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三人前后作案12起,有时甚至1天内就作案2起,每次都能获得9000元以上的赔偿,共获赔偿款11万余元。8月10日,3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31日,三人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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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例中,邹轩等三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邹某等其余两人的行为犯了职务侵犯罪,也违反了《诈骗法》,他们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最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他们这种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屑一顾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也把自己逼上了绝路,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反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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