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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15年后终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8-03-05 06:05: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94 ℃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可见,往往一瞬间里人的生命就没有了,因此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即为严格,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罚会更加重。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三者的法定刑不同。

交通肇事逃逸15年后终被公诉

近日,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公诉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逃逸十五年终获刑。2002年9月,被告人耿华(化名)无证驾驶一辆大型货车,用核载6吨的货车装载28.6吨煤,行驶至西铜公路,与因前方堵车停与超车道的三辆大型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造成两名乘车人当场死亡,一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多车受损。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耿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严重超载,从而发生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肇事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不报告自己的真实姓名,在住院期间擅自离开三原医院回山东,致使侦查机关长期不能确定肇事者,其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耿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沪律网提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在刑罚上要加重法定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特别恶劣情形之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在住院期间逃逸,并不是交通肇事发生后立马逃逸,被害者也是当场死亡和送医院途中死亡的,不是被告人逃逸造成的死亡,因此被告人的法定刑还是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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