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已然成了一种陋习的代表,行人可以肆无忌惮的在马路上横行。很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往往是机动车,而行人一般都是被害一方,但如果是由行人的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行人是否也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行人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的,也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路上行人作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成都一名67岁老人横穿马路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车主死亡,最终该行人获刑一年半。案情回顾:成都市民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从其行驶方向由左至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罗某所驾摩托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几天后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沪律网提示: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该罪的主体不仅包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导致交通肇事,也包括了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自然要遵守交通规则,而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要形成强烈的交通安全意识,不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否则行人也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