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很多交通事故就是因为酒后开车导致的,为此交警一直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然而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酒后开车,最终害人害己。上海交通律师表示酒后驾车违反了行政法规,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加以严惩。
2017年10月26日晚,桂林市秀峰大队民警在解放东路文化宫路口附近设点进行酒驾检查。当晚11时许,一辆白色越野车经过大队民警设置的检查点,民警打手势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但是这辆车子并未停顿,而是直接从民警身边开过,前方警力见状迅速布置好破胎器,越野车司机这才不得不停车接受检查。民警现场对这位姓杨的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测试,经吹气检测,杨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2毫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更让民警意外的是,他们发现这已是杨某第三次因酒后驾车被查。前两次分别为2012年5月和2017年4月。“2012年5月那次饮酒驾驶是被叠彩交警大队查获的,当时他被记了12分,驾照暂扣半年;2017年4月那次也是被我们查到,当时是酒驾,杨某一直没来大队接受处罚。”民警介绍。对于为何曾被查两次还要继续酒驾,杨某竟淡定地称:“朋友因为没带驾驶证,怕被交警查,所以我才帮忙开车。”办案民警介绍。目前驾驶人杨某已经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两年内他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沪律网提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并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按照累犯的处罚规定,因为法律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行为人,然而行为人屡次不改,就要加重处罚直到行为人能有明确悔改的表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本案中杨某连续三次酒后驾车,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经过多次处罚仍不悔改,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为此也要提醒广大驾驶员,莫以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要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