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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车导致老人摔伤,公交车公司负七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06 16:06: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60 ℃

公交车司机为了避让电动车而紧急刹车,却导致在车厢过道中的一名六旬老人跌倒受伤住院,为此老人和公交车公司之间打了一场官司。上海交通律师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是旅客也有遵守乘车注意事项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发生纠纷时就要看双方是否尽到了义务。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老人摔伤,公交车公司负七成责任

事情要从2015年2月16日下午说起。当时公交公司的黎师傅驾驶7路公交车,在一站点停靠后,年过六旬的刘阿姨上车落座。黎师傅刚启动车辆前行时,意外发生了——一男子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后从对面逆向驶来,黎师傅见状赶紧急刹车。谁知,刹车时刘阿姨正站在车厢过道上,突然的刹车让她站不稳,后退几步后后仰跌倒。刘阿姨上了年纪,这一跌倒还真出了问题,经医院诊断,刘阿姨胸腰椎压缩性骨折。随后,刘阿姨在医院住院了8天,经过手术治疗后,光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刘阿姨出院后还要戴着腰带活动3个月,避免弯腰抬重物。事发后,刘阿姨将公交公司及开车的黎师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14万余元。经过调查发现,事发时老人因未及时扶好扶手而摔倒。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阿姨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对于要全部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公交公司觉得委屈:虽然公司与刘阿姨存在承运合同关系,但公司在履约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刘阿姨在公交车车厢内随意走动导致自己摔伤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至少要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刘阿姨则认为,本案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且她本人也不存在过错,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前不久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阿姨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6900余元,由公交公司按责任赔偿102865.49元给刘阿姨。

沪律网提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同时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送的义务,在运输途中旅客发生伤亡时,承运人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刘阿姨因急刹车跌倒受伤,公交车公司未能尽到合同的安全义务固然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刘阿姨在车辆行驶中离开座位在车厢内走动也未及时扶好扶手,没有遵守乘车规则,因此最终的责任应当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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