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交通工具也日新月异,得以快速得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众多交通事故,在各种事故当中,交通事故的数量往往是居于榜首。上海交通律师指出当今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没有体现出法条规定的真实含义,尤其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刑加重的情形。
3月11日晚上,有群众报警称在宁大线上郑乡石墩村路段发现一名男性伤者,可能是交通事故所致。市交警局直属二大队头陀交警中队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往事故现场。侦查人员对现场的玻璃碎片进行辨认、比对后初步认为,肇事车可能是面包车及有玻璃挡板的三轮车。由于案发地点位于石墩村及毛家村交汇处,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及时间判断,民警判断肇事车往沿线村庄逃逸的可能性较大。于是,民警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分组连夜对公路沿线12公里路程及11个村庄进行走访排查,却没有发现任何线索。为了尽快破案,该大队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经过多方分析,专案组决定,继续扩大搜索范围,对肇事车辆有可能经过的路口逐一进行地毯式排查。当晚11点多,侦查人员在离案发现场约200米的小溪里,发现了一辆侧翻的三轮车。随后,民警在对溪中打捞上来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一把竹椅上写着“李某”的名字。经查询,李某是黄岩上郑乡人。同时,民警通过相关监控资料了解到,李某确实在当晚8点多驾驶该三轮车从上郑乡政府开出。正当专案组派人准备去找李某时,宁溪派出所打来了电话,称李某已经投案自首,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时,这个案件距离发生时间才过去3个小时。据李某交代,当晚他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往西途经宁大线上郑乡石墩村及毛家村交界路段时,因视线不良,与行人胡某发生碰撞。随后,李某心生恐惧逃离现场,而伤员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沪律网提示: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但是实际当中,行为人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是人之常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逃逸的真实含义应当是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在实践当中,对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较为笼统,没有完全的体现出法条真实的含义。对本案的处理就应当注意胡某在被撞后是否已经无救,如果伤势已经很严重,就算及时送到医院也无救助的可能性,则不能认定李某是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