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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酒后轮流开车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8-08-16 22:16: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8 ℃

酒后开车的危害性大家都知道,对于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的行为,刑法和行政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以严惩,从而推定全社会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上海交通律师指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的交通型犯罪,其中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两男子酒后轮流开车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前,两男子一起饮酒后,轮番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周村交警查处。两人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目前,此案已移交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了解,这是淄博市首起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记者从周村交警大队了解到,今年3月1日晚上8点左右,周村公安分局王村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周村区王村镇朱首湾村有两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一户村民家门前与其发生纠纷。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两名男子浑身酒气,在询问中了解到2人是王某某和韩某,韩某称是自己饮酒后驾驶的摩托车。民警立即通知周村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民警前来处理。王村中队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对韩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ml,韩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韩某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韩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7mg/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调取白家村、朱首湾村的监控视频,发现王某某曾饮酒后驾驶过车牌号鲁CWS8**号二轮摩托车,且该摩托车的所有人为王某某。原来,两人在一起饮酒后,王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载着韩某从淄川区商家镇白家村前往周村区王村镇朱首湾村王某春家中,途中因王某某不胜酒力将摩托车摔倒,才将摩托车交给韩某继续上路行驶。王某某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明知韩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韩某在道路上驾驶,王某某、韩某的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目前,此案已移交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沪律网提示: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现行的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危险驾驶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王某某和韩某在醉酒后轮流驾驶了摩托车,虽然没有发生交通肇事,但两人都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同时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会构成共同犯罪,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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