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产生往往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很多人会认为只有驾驶车辆的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上海交通律师指出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上,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并不在少数。只有行人和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才能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
2014年的一天,黄某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游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黄某毫无预兆的折回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黄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她乱穿马路的违规行为,竟夺去了他人的宝贵性命。医院虽努力抢救,但已无力回天,游女士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在案发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主审法官、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绍到,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行人,只要达到了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沪律网提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有关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哪一方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由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不管是车辆还是行人,只要违犯交通法规并导致交通事故,都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133条,并没有将行为主体局限于驾驶车辆的一方,因此行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因行人黄某的过错,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游女士的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中“造成一人死亡”的实害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处罚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