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交通事中往往属于受害的一方,但是在有些事故中,行人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广东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前不久就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位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到不仅驾驶交通工具的人员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是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通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然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肇事行人胡某也受伤并被送院救治。经法院审理行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温文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表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沪律网提示: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因此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使用交通工具的一方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从上述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在本案中,行人的过错是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导致了一死一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