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按照平时将车子停在自家的水泥场地上,不料半夜朱某喝酒后驾驶电瓶车撞上自己的车,还不治身亡。虽然交警在意见书上载明朱某负全部责任,但朱某亲属坚持要陈某负责,并当庭要求陈某赔偿。最后,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并驳回了朱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7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不慎撞到了陈某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朱某的家人坚持认为,陈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朱某亲属据此当庭向陈某索赔四十余万元。陈某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某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并驳回了朱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上海交通纠纷律师表示:案件中,朱某喝醉后驾驶电瓶车,且其发生事故后交警在为其血液中查出乙醇含量证实了朱某属于酒后驾驶,违反法律规定。之后,朱某撞上陈某合法停置的车子,不治身亡,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虽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陈某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沪律网提示:不同于此类情况,驾驶员下车前必须观看后视镜,若不慎开门伤人,车主是违反法规的,应付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