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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救女童后被撞身亡,见义勇为也对事故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06 17:06: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2 ℃

一位老人在国道上救下了一个女童,自己却不幸被车撞倒,不幸去世,如此伟大的举动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老人见义勇为的行为也让无数人为之感动,但是随着事件真相的不断展开,老人却被认定对交通事故也有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强调,我们在看待见义勇为壮举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事件的客观事实,全面客观理智地看待问题才是王道。

勇救女童后被撞身亡,见义勇为也对事故有责任?

今年3月,103国道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出现惊险一幕:4岁邱姓女童独自横穿车流不息的国道,情况危急。65岁的“摩的”司机侯振林见状,疾步上前抱起女童。在穿过马路时,两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侯振林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女童受伤但没有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4月8日,香河县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然而,对这起事故,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负有同等责任。侯振林因见义勇为被撞身亡,却被认定对事故也负有责任,这让老人家属难以接受。事件曝光后,见义勇为为何还要承担责任、警方定责理由是什么、事故同等责任意味着什么等问题,引起公众关注。对此,负责事故处理的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和参与这起事故复核的廊坊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聂锡金做出回应。张涛说,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侯振林抱起女童时,二人所处的车道已无危险,侯振林和女童是在跨过双黄线,跑向道路另一侧时被撞上的。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事故的厢式货车发现侯振林和女童时,采取了刹车和打方向避让动作,但因事发突发,最终撞上了侯振林和女童。张涛表示,交警在事故现场对厢式货车检查发现,事故车辆是空车,不存在超载情况。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肇事车辆速度为时速45公里。事故路段限速为时速60公里,没有超速。警方对事故定责的理由是什么?张涛表示,侯振林抱起女童时,他们所在车道的车辆司机已发现二人并停车避让,如果老人选择抱孩子返回道路西侧,事故危险就可能避免。侯振林选择抱女童跨过双黄线跑向道路东侧,并且没有第一时间观察其所过马路有无车辆、确认道路安全。侯振林在能确认却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责一定责任。女童监护人没有承担起监护责任,导致女童独自一人横穿马路,应负有一定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双向两车道通行时,货车和低速车辆应走外侧车道。事故厢式货车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综上因素,交警部门对事故三方做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聂锡金说,认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表示三方在事故中责任是一致的,但这与经济赔偿责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按照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聂锡金说,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事实部分的认定,要阐述清楚事故是如何发生的,而不考虑是否见义勇为等情况。但民警如果参与民事赔偿事宜的调解,会充分考虑具体情节和关系。聂锡金表示,侯振林在这起事故中的举动确实是义举,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提倡。同时,见义勇为具体过程要以守法为前提,在守法前提下勇于作为。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指出:虽然老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老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属于法律提倡和保护的行为,因此老人在紧急避险之下导致交通事故间接地发生,在民事上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沪律网提示:老人能够见义勇为保护女童,自己却付出宝贵的生命,这样的精神是非常值得赞美和宣扬的,但是看待问题要全面客观和具体,老人的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也是需要查证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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