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因为不熟悉道路,在驾车过程中低头看了下手机的导航,却不想正是这一看,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就发生了,造成了一死两伤,最终司机的雇主以及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指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雇主和挂靠人虽然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者,但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李某陈述,2018年8月15日早上,他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在经过萧山某交叉路口时,先后撞到惠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和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并致使小轿车撞到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四车损坏,惠某当场死亡,刘某和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李某在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2019年4月,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四车受损。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者家属提起民事索赔,法院判决车主赔偿,挂靠单位亦担责“在处理案件过程时,我们才知道李某只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那辆车的实际车主是刑某和辛某,而且车子是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的。”于是,惠某的家人将包括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驾驶员以及实际车主等七名被告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赔偿。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2017年3月7日,刑某和辛某二人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刑某和辛某购买的货车挂靠在物流公司,每年向挂靠单位交固定的挂靠费,车辆由实际所有人运营管理,发生事故赔偿由实际所有人赔偿。“发生车祸的重型厢车实际所有人是辛某和刑某,李某是他俩雇来的驾驶员,车只是挂靠在我公司名下,而且我们之间就赔偿是有协议的,这个赔偿跟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中,被告物流公司辩称,“李某驾驶的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还投保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和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李某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根据其过错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辛某、邢某作为李某的雇主,应当对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辛某、邢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惠某的家人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82509元。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08889元;刑某和辛某赔偿原告73620元,因在事故发生后垫付过58000元,现还需赔偿损失15620元;物流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表示:本案中,刑某和辛某作为雇主,在雇佣李某从事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外责任应当由刑某和辛某承担,同时在受害人一方要求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挂靠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沪律网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对他人的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