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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对吗?小孩骑OFO逆行意外死亡,家长索赔700多万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0-06-15 15:15: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6 ℃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男孩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

小男孩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13时37分许,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之后,男孩的父母将将OFO公司即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连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ofo共享单车

纵观本案,实际分为两个案件:个是男孩父母肇事机动车及保险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另一个是男方父母与OFO公司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之间生命权纠纷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要求。

 

第一个案件,法院将案件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男方父母方在案件中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过错比例,即男孩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并结合具体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及数额,判决由肇事机动车按40%的比例赔偿男孩父母,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符合一般此类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实际中的赔偿情况和标准,中规中矩。

ofo共享单车

第二个案件,法院将案由定为生命权纠纷,男孩父母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交通事故案件中分割出来,单独就此起诉OFO公司,并主张70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在上海,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都不会超过5万元的最高标准,男孩也是普通人,况且本案男孩及男孩的父母是有明显过错的,本案难道能超越案件本身获得高额赔偿吗?

这样的赔偿案件和要求,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明显是过高的、不当的。男方的父母可能寄希望于社会舆论和大众的感受等法律以外的因素,来影响法院、法官,对本案做出高于普通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法院最终没有被社会舆论和大众的感情等因素所干扰,只判决赔偿人民币6.7万余元,判决内容仅要求OFO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总赔偿数额的10%,补充赔偿男方父母,也算是给男方父母一定的照顾。

男孩父母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未要求或获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在生命权案件中也同样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男方父母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被法院支持,从法律角度理性的判决,实际上也是可以预见的。

逆行被撞身亡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男孩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

小男孩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13时37分许,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之后,男孩的父母将将OFO公司即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连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男孩父母认为,OFO共享单车安装的机械锁密码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男孩父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支付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而被告OFO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由于男孩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先行作出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男孩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

2020年6月12日,针对男孩父母和OFO公司的生命权纠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认为,综合考量被告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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