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于报复的目的,何林驾驶车辆撞击岑某中、倪某珍夫妻,因驾驶技术生疏,仅造成倪某珍轻微伤,何林的行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故意杀人行为?
【案情】
2019年9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家住某小区的岑某中、倪某珍夫妻出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汽车撞伤,虽然人没受什么大伤,但他们发现小汽车司机竟然是他们女儿前男友小何的父亲何林,感觉事情蹊跷,岑某中选择了报警。
原来,何林的儿子小何在读大学期间与岑某中、倪某珍的女儿小岑恋爱,但大学毕业后小岑即提出与小何分手,小何一时无法从失恋的阴影中走出来,选择了自杀。
失去儿子后何林痛苦万分,他认为是小岑的父母岑某中、倪某珍两人,迫使女儿提出与小何分手,从而直接造成小何自杀身亡,他们要为小何的死亡要负全部责任,因此何林对岑某中、倪某珍心生怀恨,遂计划要以交通肇事的形式实施报复。
2019年7月何林购买了二手小汽车,并于2019年9月20日驾车等候在岑某中居住的小区附近。当日9时左右,岑某中、倪某珍两人从小区出门上班,何林驾车一路尾随,当岑某中、倪某珍行至一路口准备穿过马路时,何林突然驾驶车辆加速朝两人撞去,致倪某珍受伤。经鉴定,倪某珍的伤情为轻微伤。
事发后,岑某中、倪某珍认为何林为报复,驾驶车辆故意冲撞他们,虽然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有得逞,但何林主观目的是要杀死他们,何林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何林则认为上诉人并无杀人的动机,最多只是想报复一下岑某中、倪某珍,而且自己也是新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导致并为造成岑某中、倪某珍死亡,只是轻微受伤,因此自己的行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
【判决】
法院认为何林驾车肇事企图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最终认定何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分析】
尤律师认为,何林驾驶车撞击岑某中、倪某珍客观上可能是因为何林驾驶技术生疏,而未造成岑某中、倪某珍死亡或其他的严重后果,但何林的行为绝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该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何林的儿子自杀身亡后,何林认定儿子的死亡系被岑某中、倪某珍所至,遂计划要以交通肇事的形式实施报复。案发当天,何林驾驶车辆等候在岑某中、倪某珍居住的小区,后一路尾随在被害人倪某珍、岑某中两人,直至两人穿过马路时何林驾驶的车辆突然直接加速撞向被害人并致倪某珍受伤,因此何林主观上希望撞死岑某中、倪某珍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
尤律师认为从办案机关查明的相关证据来分析,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何林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林提出其无杀人的动机,因驾驶技术生疏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辩解不成立。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何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尤律师认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院判处何林有期徒刑六年,也充分考虑了何林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形,判决结果罪责刑相适应。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