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家车车主用私车顺路搭载一个路人,却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一骑着自行车的车主,自行车车主将私家车车主和搭乘的路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赔偿59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搭便车的路人赔偿11万元,那么路人只是搭了个便车,为什么也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承担赔偿责任呢?
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违规变更车道后停车,其顺路搭载的牟某开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杜某相接触,导致两车受损,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无责任。另查,刘某所驾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系刘某某,所驾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
刘某主张其与牟某相识,事故发生时系顺路载她上班。牟某称刘某系黑车运营司机,事故发生时系有偿坐刘某驾驶的车辆上班,下车前曾给付刘某打车款20元。事故发生后,杜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刘某、牟某、某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5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某12万余元;刘某赔偿28万余元;牟某赔偿11万余元。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杜某的上诉。
问题1:保险公司为什么不需要基于商业第三险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应到: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刘某驾驶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的性质,但刘某和牟某只是相识的关系,牟某下车前还给了牟某20元打车费,因此刘某所主张的是顺路搭载牟某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刘某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就只需要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就商业三者险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牟某为什么要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本案的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在刘某违规变更车道后停车后,牟某开车门时撞上了杜某,导致杜某受伤。牟某在开车门时没有注意四周是否有来车,从而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牟某是具有过错的,应当对杜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情的具体细节,判决牟某承担11万元的赔偿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首先,我们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当区分“好意搭乘”与“有偿搭乘”的关系,如果本案是“好意搭乘”的话,那么涉案车辆并没有改变其用途,那么保险公司在就交强险赔偿后,还需要就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而基于本案的案情,法院所认定的则不是“好意搭乘”,而是“有偿搭乘”,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就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其次,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刘某的违规变道后停车以及牟某在不注意四周情况的前提下就开门下车,因为当我们驾驶车辆时,一方面要时刻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车辆的乘客的上下车也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任何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小细节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自然是显而易见的,但保险赔偿也存在着豁免的情形,违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拿不到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