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听出租车司机的再三劝阻,强行要在红灯处下车,却不想在开门时撞到了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不治身亡。死者的家属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今年4月份的时候,柳州70多岁的李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刚好遇到红灯,李某听司机劝阻强行开门下车。结果车门将电动自行车撞倒,电动车驾驶员被倒地不起,经过84天的治疗后不幸身亡。电动车驾驶员的家属把出租车司机、其所属的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乘客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方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共计一百多万元。11月10日,柳州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将择日宣判。
问题1: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李某不听出租车司机的再三劝阻而要强行开车下门,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出租车司机已经尽到了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对于其而言,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出租车司机一般而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经查明,出租车司机是能进一步阻拦李某下车的,比如将车门上锁,但没有上锁的,则出租车司机就还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由于本案还需要择日宣判,出租车司机究竟有没有过错,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是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审理与认定。
问题2:为什么出租车公司也会成为被告?
律师强调到: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出租车司机是在工作期间,搭载了李某,进而发生了事故,因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如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在本案中存在着过错,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只不过出租车公司在对外承担完责任后,仍然可以向该司机进行追偿。
问题3:本案中李某的过错体现在什么方面?
律师回答到:虽然李某的年事已高,但是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电动车驾驶员的死亡,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这一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的死亡,李某是存在着巨大的过错的,一方面其在出租车等红灯的时候,不听出租车司机的再三劝阻,而强行要在红绿灯处下车;另一方面其在下车的时候,也没有注意后方是否有来车,而是直接就开门下车,进而撞到了电动车。李某的过错正是在于完全没有遵守交通规则。
问题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亦或者是行人,都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而且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仅是驾驶员,而且是乘客,也都是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任何一方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哪怕是最小的行为,也可能会造成较大的交通事故。在交通面前,每个人都应当慎之又慎,一旦出错,可能付出的就是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