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于好心帮助陌生车主倒车,却意外发生事故,造成四车连撞以及车主受伤,伤者将男子连同四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都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那么,出于好心帮忙却意外造成损失,帮人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9年10月的某天上午,李某路过某医院地下停车场,车主严某向其求助,称自己倒车入库怎么也倒不进。李某上前帮忙,由于他之前一直开手动挡车辆,对严某的自动挡车辆操作不大熟悉而失误,导致车辆倒溜。慌乱之下,李某想踩刹车,严某也赶忙来到驾驶室旁指导,李某却误将油门当成刹车,使该车连撞后方三辆车。由于车速过快,严某被车门撞倒往后拖行,最终被夹在其车与后面一辆车的车头之间,造成重伤。李某见状,急忙下车寻求医院护士救助,将其送去急救,为其垫付医药费2500元,并拨打110。经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诊断,严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多处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20年5月,严某将李某以及自己车辆和其他涉事故三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审理中,李某称其是好心帮忙倒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严某的损失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认为,综合李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情况和其无偿帮助的事实,李某属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案情,法院判决李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先期垫付的费用也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严某的损失应先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严某损失合计70万余元,另外三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各赔偿严某损失12000元。一审后,保险公司和另两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发现车辆倒溜时冲上前去,未及时避让,导致自身被车门刮倒受伤,严某也存在过错。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严某基于自有车辆发生情况时的一定本能反应,酌情由认定严某对自身受损后果承担20%的责任。最终改判严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严某损失合计58万余元,并维持李某不用承担赔偿,另三家保险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000元的判决。
问题1:法律上的“好意施惠”是指什么?
律师表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双方当事人之间情谊的行为。如果好意施惠行为构成侵权要件的,则也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来处理,不过也会因好意施惠行为的存在而减轻相应的责任。
问题2:法院针对本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本案参考的是《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李某帮助严某倒车,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在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于好意施惠行为的肯定,尤其是当前《民法典》时代,无论是好意施惠,还是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法律都赋予其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减轻责任,甚至是免除责任的权利,这也说明了今后人们采用善意的行为帮助他人,不必过于担心是否会造成额外的损害,而减少这种后顾之患,能够形成人人见义勇为和互帮互助的社会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