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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朋友,朋友的朋友酒驾致人死亡,由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08-09 16:09: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1 ℃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找自己借车,但如果借了车后除了事故,又应当如何处理?而下面发生了一起案件,男子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朋友酒后又将车交给一起喝酒的同伴驾驶,却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一人,并导致多车受损。那么车主、借车人、酒驾人和酒局参与人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但被害人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刘某事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0㎎/100ml,越野车行驶平均速度为53㎞/h,事故前该越野车状况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田某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4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者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定张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参与人何某、胡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把车借给朋友,朋友的朋友酒驾致人死亡,由谁来担责?

问题1:车主李某为何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李某将车辆借给他人,对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具有过错,所以车某李某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

问题2:刘某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刘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情形,因此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题3:本案中和刘某同饮的张某为何要承担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出:张某借了李某的车,是车辆的临时管理人,而在和刘某一起喝酒后,在明知喝酒不能驾车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将车借给了刘某,采取放任刘某酒后驾车的态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张某需要对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刘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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