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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12-18 07:18: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691 ℃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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