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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怀孕了,如果你做得过分公司也能合法开除
发布时间:2015-12-21 06:21: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70 ℃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特别是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作能力差、业绩没有完成、有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或怀孕等理由,降低其收入或随意单方解除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吗?

就是怀孕了,如果你做得过分公司也能合法开除

李小姐系某大型超市的收银员,在2010年5入职某该企业时,超市与李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员工手册》、《劳动纪律告知书》等文件交付给李小姐,李小姐签收并承诺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劳动纪律告知书》中明确规定,严禁利用优惠卡套取现金、套取超市商品、套取积分奖品,如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辞退等。

2015年2月当检查时,超市发现李小姐存在多次用卡套现违规行为,经实地调查核实均为李小姐所为。超市遂根据《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及《劳动纪律告知书》的约定,解除与李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

李小姐认为超市单方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违法,且自己已怀孕3个月,故要求恢复与超市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并不是意外着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开除怀孕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当于企业的行为规范,其目的在于规范职工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让职工能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劳动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女职工无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仍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小姐在超市入职时,其认可已知晓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知道利用优惠卡进行套现属于违规行为,但她仍不止一次用优惠卡套现,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李小姐已经怀孕,但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超市以李小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驳回了李小姐的仲裁请求。

 

虽然法律对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保护伞,如果怀孕的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此,上海劳动律师也提醒用人单位和怀孕的女职工,要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举证证明早已将合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告知怀孕女职工,同时也必须证明怀孕女职工有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而不是一般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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