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离退休人员,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在再次被其他单位聘用时,由于其离退休人员身份,所以与再聘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约定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待遇等,它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权利义务范围依据合同法处理。如用人单位与该员工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解除合同当月的劳动报酬,此外酌情支付一定的解除劳务合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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