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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2年未休年假,徐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获赔3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6-02-24 06:24: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99 ℃

 新年伊始,大家正勤恳的开始新的一年打拼,并也开始早早地谋划着今年后半年的年假去哪儿度过。而在重庆,女子徐某为公司勤恳劳作,自2003年入职至去年3月退休,在这十余载中,公司未安排过自己休年假,于是徐某以未休年假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必须按徐某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其自2008年至2015年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12年未休年假,徐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获赔3倍工资

徐某于2003年1月1日,成功通过该公司的面试,顺利到公司工作,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从未安排徐某休带薪年假。故自2003年工作之日起至2015年3月退休之间,公司仅在2014年及2015年间,分别支付徐某未休年假工资1000元和245元作为相应的补偿。

2015年4月,徐某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享有带薪年休假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待遇3.6万元。然而仲裁委只支持徐某部分请求,因此徐某对仲裁委的仲裁不服,又将该案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在判决之日起必须按徐某日工资的三倍补偿其自2008年至2015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待遇。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点评: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条款,徐某自2003年进入公司之后,并未享受带薪年假的待遇,并且公司亦未询问过徐某本人的意愿是否放弃年休假,转而领取三倍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理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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