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产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
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养老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体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到职工去世再拿这笔资金就没有意义了。
从另一方面看,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金的权益。因此,《条例》没有将离、退休职工列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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