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与一家合资公司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黄小姐脱产学习业务技术两个月。在黄小姐学习期间,在朋友的劝说下欲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已支付培训费用为由,要求黄小姐离职前必须将培训费缴纳,否则不能离职。黄小姐无奈之下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近日,仲裁委经审理不支持公司的要求。
去年6月,黄小姐通过网络投递简历,成功地应聘至一家合资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为了能使黄小姐更好的熟悉公司的业务,公司便安排黄小姐脱产专门学习公司的业务技术,为期两个月。
在上课没多久之后,黄小姐结识了同班同学李某,两人相谈甚欢,期间李某多次劝说黄小姐到自己公司工作,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不住李某劝说的黄小姐,在培训结束之后回公司上班时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公司并没有同意黄小姐的申请,但黄小姐去意已决。遂将矛盾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希望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审理中,公司认为黄小姐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自己是出资的,这培训刚一结束黄小姐就离职,岂不是浪费了公司的资源,解出劳动关系并非不可以,只是黄小姐必须将培训费用悉数还给公司才可以离职。
但黄小姐认为,自己试用期间为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须承担培训的费用。自己正处于试用期间,自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仲裁委的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意见:“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故未支持公司的理由。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指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间黄小姐确实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意见:“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上海劳动律师表示,黄小姐确实在培训期满之后及时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时正处于黄小姐六个月的试用期中,故公司要求黄小姐支付培训费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