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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档案被扣,起诉原任职公司终为其转户
发布时间:2016-02-29 06: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80 ℃

大学生求职时档案的转出收入非常重要,档案中记录着自己的学籍,工作情况等,所以档案必须随着自己走。

近日,毕某因离职须转走自己的档案,但公司却扣押其档案。毕某在与公司交涉无果之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将毕某的人事档案由集体户转为个人存档。

离职档案被扣,起诉原任职公司终为其转户

2012年11月,毕某应聘至北京一家技术公司做财务部门主管一职,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毕某也自2013年1月起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公司在人才服务中心所开设的集体户中。

2014年8月,毕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且公司行政主管也在毕某提出的辞职申请单上签字,并在公司中公告,为期两个月。公告期满后,毕某便离职去了其他公司工作,但其人事档案还在原公司寄存之处未转出。毕某经过多次交涉,希望原公司能够协助自己将自己的档案转出,但被公司拒绝。

走投无路的毕某便于2015年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的手续,但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毕某将该案诉至法院。

在法庭中,公司表示现在毕某与公司再无劳动关系存在,公司既没有义务帮其保管人事档案,也无义务协助其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

中院在审理中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系受法律保护的。并且从毕某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写有行政主管签名的辞职申请单及其内容来看,可以认定双方曾经确实存在过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在公告期2个月满后,毕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确已终止。既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那么公司理应协助毕某办理相关的档案转移手续。

据此,中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毕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配合毕某转移人事档案。

 

沪律网上海劳动律师评论: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配合毕某办理档案转移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公司理应依照法院的判决协助毕某办理。毕某的事件并非单例,现下初入职场以及离职的员工,应当将自己的档案保管好,因为档案中的内容关系到自己的升迁以及自己的工作信息,和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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