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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转正工的“80%”,否则属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16-04-25 06:25: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74 ℃

    找工作工资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但公司给的工资少,为了生计往往是敢怒不敢言。而对于刚踏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工资也是自己关心的话题,但往往他们却成为黑心公司的欺骗对象。本文中的苏某便是活生生的例子。

    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转正工的“80%”,否则属违规行为

    马上又要到了毕业季,但请应届的毕业生们要睁大眼睛,千万不要像本文中的苏某一样被公司欺骗,工资少得可怜。

    苏某作为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急于证明自己的能力,也为了自己的生计,急需找一份工作。在多次投简历之后,苏某终于接到了一家广告公司的面试通知,在面试中苏某对答如流,很快进入二面,最后顺利被录取。但上班之初,公司便与苏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表示前3个月是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每个月的工资只有650元。尽管这个工资已经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她看来这个工资根本不够自己生活,而且公司的待遇配置也十分不合理,苏某心中虽有怨言但还是敢怒不敢言。

    苏某工作了没几天,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知道了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1800元左右,她认为使用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待遇差别太大,并且苏某问了自己的同学,发现自己并非个例。

    部分用人单位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这种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沪律网上海劳动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苏某对公司的怀疑是对的,公司应当以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工资,且这百分之八十的工资还不能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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