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近日,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在2011年8月,徐某与一家药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该要写公司旗下的药店从事药品销售的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 ,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徐某虽然对于公司的做法感到愤怒,但是好不容易找到的一份工作,徐某也不想失去,所以就在该承诺书上签了字,但是徐某左思右想,自己的权利就这样白白地没了,气不打一出来。
故2013年8月,徐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最终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必须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徐某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欠款,但是吃了亏的药业公司却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药业公司与徐某虽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药业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徐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沪律网上海劳动律师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强制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往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的一方,公司总是站在很高的地方,所以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强迫劳动者放弃这种或那种的权利,而劳动者也因为工作而忍气吞声。
本案中的徐某便是如此,公司利用劳动者想要留下工作的心理,间接强迫劳动者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而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个人的承诺无效。
同时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上海法律顾问指出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