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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协议应在何时签较利于企业?
    发布时间:2016-07-10 10:10:1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60 ℃

    竞业限制协议最好在员工离职时签署,不是每个岗位都需要签订,要根据岗位在企业的关键性、掌握的关键信息、技术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两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权限范围。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首先应说明的是,用人单位除了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外,也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在规章制度确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签订保密义务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保证公司的秘密技术不流向外部;

    其次,保守秘密的范围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这些秘密的事项应当是本单位生产销售所依靠的秘密,是公司的特色所在,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各劳动者保守这些秘密以保护用人单位拥有的合法权益;

    最后,只要用人单位拥有的秘密仍然具有合法性,那么该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就须承担长期的保密责任,不管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和解除,即劳动者对商业秘密有长期、永久的保密责任,只要有关信息成其为商业秘密,法律并没有对保密期限作出任何限制。

    竞业限制的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每个月,按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未按月补偿劳动者自然可以违反协议的规定;违约金我国法律中未有最高额限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与员工约定,或者参照其他公司的标准,进行拟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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