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无故将劳动者调离原职位,或者直接辞职,都违法了《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依法将其起诉。
2013年与单位签订合同的黄某,工作不到一年半,被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黄某遂将单位起诉,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做出了“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决。“打工妹”成功维权,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2013年4月1日,黄某与浙江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杭州一幼儿园任出纳五年。合同执行不到一年半,新园长以会计保管做账用的711张票据记账联蹊跷失踪,认为黄某“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辞退。随后,黄某将两家单位均告到了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幼儿园以其不能胜任出纳工作为由予以辞退合法,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黄某认为,按国家相关规定,会计档案保管不属其工作职责,保管票据并不是她的职责,也就无从得来她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黄某认为其完全具有胜任出纳工作的资质和能力,且历年从事出纳工作从未出错。而且,其不仅具有会计资格、会计上岗等从事出纳的证书,还有教师、普通话等证书,能适合学校类出纳工作,认定黄某“不能胜任工作”于法无据。最后,票据遗失有可能是被人有意拿走。除黄某外被告单位至少3人有该室钥匙,接触到票据的人都有嫌疑。
法院最终认定,黄某对711张票据的遗失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足以认定黄某不能胜任出纳岗位的工作,被告以此为由对黄某进行辞退,缺乏依据。法院最后判决其单位在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147.64元,案件受理费分文不收。
上海劳动律师指出: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随意调遣、辞退劳动者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或者直接像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理由辞退黄某,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黄某的权益,应当依法赔偿黄某损失。